退休制度与实施情形

本公司为安定员工退休后的生活,依法订定劳工退休办法,并成立劳工退休准备金监督委员会,且每月依薪资总额15%之比率定期提拨退休准备金存入台湾银行「旧制劳工退休准备金」账户,以保障劳工权益。94年7月1日起并行采用政府新制退休办法,按月提缴其劳工总工资投保级距6%至员工个人退休金专户;有自愿提缴退休金者,另依自愿提缴率自员工每月薪资中代为扣缴至劳保局之个人退休金专户。 本公司依劳工退休金条例适用规定如下:

(一) 自请退休:

劳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请退休:(选择适用劳工退休金条例者,依同条例规定办理)
1. 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满五十五岁者。
2. 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3. 工作十年以上年满六十岁者。

(二) 强制退休:

员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得强制其退休:
1. 年满六十五岁者。
2. 心神丧失或身体残废不堪胜任工作者。
前项第一款所规定之年龄,对于担任具有危险、坚强体力等特殊性质之工作者,本公司得报请中央主管机关核准调整。但不得少于五十五岁。

(三) 退休金给与标准:

1. 适用劳动基准法前、后之工作年资及依劳工退休金条例选择继续适用「劳动基准法」退休金规定或保留适用劳工退休金条例前之工作年资,其退休金给与标准依劳动基准法第八十四条之二及第五十五条计给。
2. 具有前项之工作年资且依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强制退休之员工,其心神丧失或身体残废系因执行职务所致者,依劳动基准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加给百分之二十。
3. 适用劳工退休金条例退休金规定之员工,本公司按月提缴其工资投保级距6%之金额至劳工个人之退休金专户。

(四) 退休金给付:

本公司应给付员工之退休金,自员工退休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之。

(五) 退休制度与其实施狀况:

本公司订有员工退休办法,并设置退休金管理委员会,并由董事长担任主任委员。旧制退休金自民国100年起,为确保公司同仁权益,将旧制退休金提缴金额调整最高上限15%提缴拨入勞工退休准备金监督委员会管理专户。而至民国110年6月起,经精算师检验后,将旧制退休金提缴金额调整为2%进行提缴,并每年由公司与精算师共同检视旧制退休金是否足额。新制退休金提拨则依照勞动基准法及勞工退休金条例,依规定分别提拨6%退休准备金及存入员工个人退休金专户。相关退休金执行状况依本公司离退工作交接管理办法进行申请,审查符合退休资格者,则依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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