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制度與實施情形

本公司為安定員工退休後的生活,依法訂定勞工退休辦法,並成立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且每月依薪資總額15%之比率定期提撥退休準備金存入台灣銀行「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以保障勞工權益。94年7月1日起併行採用政府新制退休辦法,按月提繳其勞工總工資投保級距6%至員工個人退休金專戶;有自願提繳退休金者,另依自願提繳率自員工每月薪資中代為扣繳至勞保局之個人退休金專戶。 本公司依勞工退休金條例適用規定如下:

(一) 自請退休:

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選擇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者,依同條例規定辦理)
1. 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2. 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3. 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二) 強制退休:

員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得強制其退休:
1. 年滿六十五歲者。
2. 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本公司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調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三) 退休金給與標準:

1. 適用勞動基準法前、後之工作年資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規定或保留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前之工作年資,其退休金給與標準依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二及第五十五條計給。
2. 具有前項之工作年資且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員工,其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
3. 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金規定之員工,本公司按月提繳其工資投保級距6%之金額至勞工個人之退休金專戶。

(四) 退休金給付:

本公司應給付員工之退休金,自員工退休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之。

(五) 退休制度與其實施狀況:

本公司訂有員工退休辦法,並設置退休金管理委員會,並由董事長擔任主任委員。舊制退休金自民國100年起,為確保公司同仁權益,將舊制退休金提繳金額調整最高上限15%提繳撥入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管理專戶。而至民國110年6月起,經精算師檢驗後,將舊制退休金提繳金額調整為2%進行提繳,並每年由公司與精算師共同檢視舊制退休金是否足額。新制退休金提撥則依照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依規定分別提撥6%退休準備金及存入員工個人退休金專戶。相關退休金執行狀況依本公司離退工作交接管理辦法進行申請,審查符合退休資格者,則依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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